业绩归属/履约担保/违约连带这3条, 老模板基本都不合格
联合体协议趁修法窗口重签:业绩归属/履约担保/违约连带这3条,老模板基本都不合格
6月23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法方向已定:破除隐性壁垒、改进评标办法、提高工作透明度、严厉打击违法活动。联合体作为投标的“标准打法”,首当其冲。
你的联合体协议,如果还是三年前从网上下载的模板,趁修法窗口赶紧重签。下面3个条款,老模板大概率都不合格。

一、业绩归属条款:老模板写“业绩共享”,新规则看“协议分工”
过去很多联合体协议写的是:“联合体各方业绩共享,可用于本次投标及后续投标。”——这条在2026年的规则下基本废了。
新规则的核心逻辑:业绩归谁,看联合体协议里“分工”怎么写。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明确:联合体业绩考核以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业绩考核按照其专业分别计算
湖南省“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运行逻辑更细: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主要类型专业的入围业绩要求;加分业绩的认定须以主要类型专业为准
老模板的问题出在哪?
老模板只写了“业绩共享”,没写清楚“谁干了哪一块”。结果评标时,明明你干过类似项目,但因为协议里没有明确“此项工作由你承担”,专家直接认定“该成员无相关业绩” 。重庆某EPC项目流标的原因正是“联合体未提供相应的设计业绩”。
新条款应该怎么写:
明确每个成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精确到工序或专业模块
明确每个成员的业绩归谁——设计业绩归设计方,施工业绩归施工方
同一专业多家单位组成的,按工作量比例加权折算
不同专业分工的,按专业分别计算,互不混淆
记住一个原则:业绩不是“共享”的,是“按分工归属”的。 协议里没写你干的工作,业绩就不是你的。
二、履约担保条款:老模板写“牵头方出”,新规则要“各方共担”
很多老模板的写法是:“履约担保由牵头方负责提供。”——这条在2026年的风险环境下已经不够用了。
为什么不够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履约担保的连带逻辑是一样的——牵头方提供的履约担保,覆盖的是整个联合体的履约风险。如果成员方出了问题,招标人照样可以从牵头方的履约担保中扣钱。
但老模板只写了“牵头方出”,没有写清楚:成员方出了问题,这笔钱谁出?牵头方垫了之后怎么追偿?
新条款应该怎么写:
明确各方分摊比例:履约担保金额按各方合同额比例分摊,各自向招标人提交
明确成员方违约时的处理机制:成员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被扣除的,由该成员方承担最终责任
明确追偿路径:牵头方垫付后有权向责任方全额追偿,并约定追偿时限和违约金
三、违约连带条款:老模板写“按比例担责”,新规则看“对内追偿”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款。很多老模板写的是:“各方按合同额比例承担违约责任。”——这条在法律上基本无效。
为什么无效?
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是对外的——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但很多人没搞清楚的是:连带责任对外是强制的,但对内怎么分摊,法律不管——协议里没写清楚,就是空白。 2026年已发生多起联合体内部追偿诉讼,平均单案标的额达千万级别。
老模板的问题出在哪?
只写了“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没写清楚:一方先赔了之后,怎么向另一方追回来?
新条款应该怎么写:
确认对外连带责任(这是法定的,必须写)
明确内部追偿机制:守约方对外赔付后,有权向违约方全额追偿,并可就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并主张
明确追偿时限和违约金:违约方应在收到追偿通知后30日内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明确过错认定标准:什么情况算“违约方过错”,由谁认定、怎么认定
2026年已发生12起联合体内部追偿诉讼,平均单案标的额达1860万元。你的协议里如果只写了“各方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写清楚内部追偿路径,一旦出事,起诉都不知道去哪告、告谁、告什么。
写在最后
修法草案一审≠生效,但“连带责任”这条红线从来没有松动过。 2026年新规下,联合体协议的“颗粒度”要求已经到了必须重写的程度
趁修法窗口,把联合体协议拿出来逐条过一遍。业绩归属按分工写、履约担保按比例摊、违约连带写清追偿路径——这三条写清楚了,联合体才是“抱团取暖”;写不清楚,就是“抱团挨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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